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医保政策将迎来大变革。
我省要求,各个统筹地区4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6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
变革一:门诊看病能报销了
《意见》提出,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按次设定,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0元。另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统筹规定有最高限额的,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左右,退休人员年度最高2000元左右。
《意见》提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5%。
《意见》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适当倾斜,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如果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变革二:个人账户的钱可支付家人看病费用
一同变革的,还有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以及使用权限。
《意见》提出,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施改革上一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也有变化。原本个人账户的钱只能给自己看病用,将来,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需要提醒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本报记者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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